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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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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监局:
为了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我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4.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5.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
6.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7.跨设区的市的;
(二)设区的市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除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
2.受省安监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县级安监局实施。
(四)在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对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局部更新改造或小型技术改造可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但建设单位应将改造方案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及相应合同向市、县安监局备案。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改造情况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和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应报市、县安监局备案。
二、安全审查的有关要求
1.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各类安全审查文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全审查工作。
2.在进行安全审查时,审查部门应指派两名以上本单位工作人员会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集中审查。其中,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原则上应进行现场核查。
3.审查组根据审查情况形成的审查意见经审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交项目建设单位;对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或需补充修改的资料,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要求其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或未完成整改的,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作出不予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
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单位应与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单位为同一单位;由多个设计单位参与工程设计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由承担总体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编制。
5.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负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同时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相应内容,作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可简化审查程序和内容的有关规定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简化安全审查程序和内容的建设项目应依据《可简化审查程序和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录》(附件4)确定。
对适用简化审查程序和内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时提出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可一并进行安全审查。
四、安全审查档案的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档案,及时将安全审查的有关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建设单位报省安监局受理的申请文件、资料应同时报有关市、县安监局,报市安监局受理的申请文件、资料应同时报有关县级安监局。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原《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请各市安监局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县(区、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安监局反映。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及使用说明
3.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提交文件、资料清单
4.可简化审查程序和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录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0日



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抄送:省重点监管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有关设计单位。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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