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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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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监局:
为了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审查、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监局负责全省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省安监局负责下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1.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安监管三字〔2013〕9号)的规定,由省安监局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企业(不含由各市安监局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而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企业);
3.下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
(1)省安监局直接监管的企业;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3)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
(4)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二)设区的市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下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
1.本辖区内除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以外的企业;
2.受省安监局委托的企业。
(三)市安监局不得委托县级安监局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查。
(四)由各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的企业,有关市安监局在审查过程中应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相应内容、作出是否同意延期换证的审查意见。企业在取得同意延期换证的审查意见后,方可向省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其它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初领、延期、变更申请可直接向省安监局提出。
(五)企业因建设项目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由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省或市安监局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一并进行,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相应内容,作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各类安全许可文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在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审查部门应指派两名以上本单位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有关内容;对申请文件、资料实质内容或专业技术问题存在疑问的,应会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现场核查组,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根据核查情况形成的现场核查意见,经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交申请单位。对核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由承担直接监管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限期整改并负责跟踪落实。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整改情况,需由安全评价机构对其整改符合性进行评价确认的,应由原评价机构出具补充评价报告。
三、安全许可档案的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档案,及时将安全审查的有关文件、资料立卷归档。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和补充资料在报省安监局的同时,应报有关市、县安监局。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晋安监管二字〔2004〕14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安监危化字〔2005〕14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晋安监危化字〔2007〕39号)、《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危化字〔2007〕30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危化字〔2008〕92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晋安监危化字〔2008〕119号)、《关于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安监管三函〔2010〕56号)同时废止。
请各市安监局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县(市、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安监局反映。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
3.《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文件、资料清单》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9日




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抄送:省重点监管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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