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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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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2013年4月19日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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