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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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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实现“全面安全、本质安全、持久安全”的工作目标,根据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现将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3号《通知》、40号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排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为重点,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着力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推动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和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努力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成立全省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
省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定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对专项整治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督导检查,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协调各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长:张根虎 省安监局局长
副 组 长:霍红义 省安监局副局长
          葛建生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副厅级)
          各市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员:李高平 省安监局监察专员
          王天庆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魏永兴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处长
          各市安监局、国土局局长
省专项整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监管一处,负责专项整治的总体安排,跟踪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总结等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案件。
办公室主任:王天庆(兼)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魏永兴(兼)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
            队处长
副 主 任:安晓青(兼)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武 涌(兼)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副处长
            郝斌虎(兼)省安监局监管一处调研员
      郭党先(兼)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调研员
      各市安监局、国土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各市安监局、国土局对口科室负责人
省专项整治领导组设立三个省级督查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阶段性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垂直监督和指导,并抽查部分重点县和企业。其中,第一督查组、第二督查组负责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第三督查组负责全省非煤矿山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及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非法建设尾矿库的督查工作。
第一督查组:
组 长:霍红义   省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安晓青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郝斌虎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调研员
       王学强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处级
          韩 震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主任科员
专 家:8人
第二督查组:
组 长:李高平   省安监局监察专员
成 员:王天庆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白天福  省安监局办公室调研员
       郭党先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调研员
       黄体伟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主任科员
专 家:8人
第三督查组:
组 长:葛建生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成 员:魏永兴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处长
       武 涌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副处长
专 家:8人
各市要结合实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
三、专项整治的对象、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对象。
全省所有非煤矿山、尾矿库生产建设单位。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1.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地下矿山:安全出口、机械通风、防排水、提升运输、采空区监测监控治理等;
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治理、矿区周边安全距离等;
尾矿库:超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超强度排尾、下游三公里有重要居民区或重要工业设施等。
2.严厉“打非治违”。重点打击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及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非法建设尾矿库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非法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尾矿库,要提请当地政府按照省政府“六条标准”依法实施关闭取缔。
(二)对证照手续不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并督促企业制定整改“五落实”方案,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列为关闭(闭库)对象,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闭库)。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按职责分工实行挂牌督办。
(三)   对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尾矿库,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及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确保安全;对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以及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或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
(四)对下游3公里内有居民区或重要工业设施的尾矿库,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要在5月底前完成,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搬迁、闭库等安全保障措施。
(五)对参与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进行整合,并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列为关闭淘汰的矿山,有关部门要吊销相关证照;属于单独关闭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级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五、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的内容
(一)对企业检查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取得了各种证照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签订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是否层层分解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等。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做到了全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地下矿山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五大员”,露天矿山、尾矿库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三大员”,大、中型矿山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安全总监、副总监等。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了地下矿山矿领导带班下井、露天矿山、尾矿库企业领导现场带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井下定员等制度。
5.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提取了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了专门帐户,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安全设施设备配置、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培训、安全技术改造、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安全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等。
6.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地下矿山是否按建设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时限要求安装使用了“六大系统”;100万M3以上尾矿库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了在线监测系统等。
7.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地下矿山是否使用了小型挖掘机,是否对采空区实施了监控和治理;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露天矿山,是否采用了中深孔爆破技术,是否采用了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技术,对高陡边坡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测监控等。
8.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情况。重点检查露天矿山是否按要求淘汰了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等技术、工艺和设备;地下矿山是否淘汰了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胶带、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等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等。
9.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办公设施、调度值班室、职工生活居住环境等地面工业场所等建设是否规范和齐全,各生产作业系统是否符合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是否落实了防透水、防火灾、防坠罐、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采空区塌陷等措施,是否存在越层越界、“三违”、“三超”行为等。
10.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情况。重点检查新(改、扩)建项目是否依法履行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是否履行了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施工和监理队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以采代建等违规建设情况等。
11.外包采掘施工队伍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外包采掘施工队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履行了备案手续;是否同发包企业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等。
12.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开展了安全标准建设,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否达标等。
(二)政府(部门)检查的重点内容。
1.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开展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是否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了检查和抽查。
2.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和“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分解和落实;是否按规定要求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等。
3.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每个企业做到监管“三落实”;是否对每座尾矿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对下游三公里内有居民区或重要工业设施的尾矿库,是否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搬迁或闭库等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做到把执法检查和复工复产验收与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是否对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等。
4.“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制定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是否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实施了严厉打击,并依法严肃查处。
5.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建设计划;是否建立了企业分类监管档案,并绘制了非煤矿山、尾矿库分布示意图等。
六、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坚持“统一部署、分段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把阶段专项行动与全年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全面检查摸底、市级重点抽查检查、省级垂直督导检查”的方式同步展开。
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2月20日—5月20日)
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自整;各县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执法检查、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尾矿库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分类登记建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依法严肃查处;各市要组织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企业进行检查,并对辖区各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将对各市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垂直督导和抽查。
第二阶段:全面深入治理及防汛度汛专项检查阶段(5月21日--9月20日)
在此阶段中,各企业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继续实施全面治理,实行隐患治理“五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预案落实)和隐患治理挂牌责任制。各级安监、国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检查企业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同时针对季节性特点,根据国家和省对防汛度汛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点对地下矿山防洪水灌井、露天矿山防山体滑坡、尾矿库防漫顶溃坝等防汛度汛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度汛。
第三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9月21日--12月31日)。
针对该时段的形势和特点各级安监、国土部门要组织“回头看”再检查,特别是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再检查。同时,各市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回顾总结,总结材料及电子版于12月2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各级安监、国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本方案要求制定各阶段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建立和完善专项整治检查记录档案。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领导,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各级安监部门在专项整治中重点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督查工作。各级国土部门在专项整治中重点负责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及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非法建设尾矿库的检查督查工作。
(二)加强督导,确保效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定,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全过程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拒不整改的、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不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要公开曝光,约谈其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三)完善机制,加强监督。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
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51-6819776;电子邮箱:sxaqjgyc@126.com  
(四)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实行旬报制度,每月5日、15日、25日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连同电子版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每个阶段结束后10日内将整体工作总结连同电子版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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