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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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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小型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的规定,经省安监局2012年2月16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原由省安监局负责的小型金属矿山(驻晋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企业除外)(下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由设区的市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安监局委托各市安监局对小型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安监局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二、工作要求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委托各市安监局实施小型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国发23号通知、40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转变服务观念,提高监管效能的现实需要,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全责。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实施监管,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验收质量。
二是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责任。小型金属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备案由省安监局负责,小型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由各市安监局负责。2012年3月1日前由省安监局审查批准的小型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自2012年3月1日起全部由各市安监局负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市安监局要报请省安监局派员参加。
各市安监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下矿山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计、安装“六大系统”的,其安全设施设计不予批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是要加强监督指导。委托工作开展后,省安监局将对各市安监局组织开展小型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帮助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降低审查验收标准或弄虚作假的要严格问责。各市安监局每季度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情况报省安监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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