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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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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驻晋和省属重点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2〕40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天然气管道输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属于高危行业,特别是我省境内管道输送的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具有含硫、高压、易燃易爆的危险,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气化山西”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天然气管道保护及运行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的安全生产工作,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我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开展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真正解决在以往工作当中没有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规范和理顺天然气管道输送的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我省境内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开展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改进监管方式,主动监管、主动服务、主动协调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从4月10日至7月10日,结合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辖区内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组织针对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内容,认真开展检查工作。有关检查情况于7月15日上报省局监管一处。
所有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从4月10日至6月10日,认真组织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实施登记管理,做到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切实做到自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年内,要自行组织一次HSE管理体系评审,并建立管理评审记录。自查自纠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按时上报。有关中央驻晋和省属重点企业(附件2),于6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同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天然气管道途经地的市级安监部门。管道线路路由未跨行政市界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总结材料报所在市安监局。
省局将于6月11日至7月10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抽检。重点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道应急救援、管道巡护、风险评估、第三方施工发现、监护、治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市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请中央驻晋和省属重点企业将此文件转发至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安全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2.有关中央驻晋和省属重点企业名单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石油 天然气 安全生产 督查 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17印发
                            校对:关永革                                共印40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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