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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对山西金象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6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不予颁发、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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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省安监局于2013年5月28日召开了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联席会议。会议议定:
山西金象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变更条件,准予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公司等5家企业符合延期换证条件,准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同市拓展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企业已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标准,决定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从原证之日起顺延满三年;汾阳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因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等原因,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太原市清徐县金宇化工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等原因,决定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关,加强对取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取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违法生产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企业,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管,若继续进行生产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颁发、不予颁发、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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