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省安监局于2013年5月28日召开了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联席会议。会议议定:
山西金象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变更条件,准予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公司等5家企业符合延期换证条件,准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同市拓展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企业已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标准,决定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从原证之日起顺延满三年;汾阳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因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等原因,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太原市清徐县金宇化工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等原因,决定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关,加强对取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取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违法生产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企业,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管,若继续进行生产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
颁发、不予颁发、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