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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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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与此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2013年第9号公告,见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编制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见附件2)已公布或下发文件,为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操作性很强,省安监局不再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但各市应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行政审批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明确申报条件、内容及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的服务水平。
二、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范围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等有关规定。各市要摸清应取证企业底数,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申领安全使用许可证,同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的实施计划,确保在《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首轮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三、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使用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许可工作档案,做到行政审批依规、合法、规范、可追溯。
四、各市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安监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请各市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及首轮发证分季度实施计划报省安监局。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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