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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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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全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13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2013年工作重点,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0日



2013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2013年全省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深化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文件落实,积极推进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发展,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为主线,围绕深化“打非治违”、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认真组织专项整治三项中心工作,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保持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努力杜绝重大以上事故,继续推动两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2013年度提升本质安全专项行动工作目标;
(二)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
(三) 化工行业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相比稳中有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人以内,杜绝化工行业重大事故;
(四)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二、危化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1.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 “打非”工作,从严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重点市县、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整治。重点打击危化品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未批先建、重大变更不履行安全审批手续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通过建立非法违法企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打非治违”监管责任,进一步整顿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秩序。
2. 督促直接监管的危化品企业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深入开展“治违”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重点治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和习惯性安全隐患,使危化品企业“治违”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
(二)深入开展以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
3.限期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和改造工作。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现有在役装置进行全面诊断,依据现有标准规范对企业区域位置、总体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重要设备设施布置、供电系统和安全设施配备等情况进行设计诊断,出具内容翔实的安全设计诊断报告,对不符合项提出改造措施和意见,并限期年底前完成改造工作。
4.开展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改造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5.开展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年底前要完成本辖区内涉及“异氰酸酯制备”、“克劳斯法气体脱硫”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工作,涉及“新型煤化工工艺”和“电石工艺” 等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完成40%以上。
6.年底前本辖区内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和设施以及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要完成50%以上。
7.开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落实情况督导,基本完成城区内危化品输送管道的普查和建档工作,并对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
8.对城区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开展普查,对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企业,责令限期搬迁。
(三)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落后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
9.综合利用产业政策、行政许可、安全标准化、事故查处等手段,加快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没有保障的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重点是:(1)被省经信委列入淘汰目录的浊漳河流域内企业和其他地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氯碱、合成氨、间歇法焦油深加工、酸洗法苯加工、电石、乙炔、二硫化碳和油漆等小化工企业。
10.对不能按期完成“两重点一重大”自动化改造和安全设计诊断改造的企业,视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整顿,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继续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1.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1)要督促企业注重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把安全标准化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自觉行为准则,认真抓实抓细,严防弄虚作假。同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若发现已达标企业未按照标准化规范要求保持并持续运行的,要责令整改并暂扣等级证书。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2)加强标杆示范作用,大力培植一、二级标准化企业。同时,要利用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把信息系统和标准化评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3)对2013年6月30日前未受理安全标准化达标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许可证,并限期2013年12月31日前整改达标。对2014年1月1日前仍未达标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吊销安全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2. 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常态化和规范化的工作机制。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查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安全风险管理要求,修订完善企业隐患排查规章制度,制定各类安全检查表,规范岗位巡检等各类检查形式,做到认真排查、及时报告、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督促企业强化化工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1)加强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标准,防范直接作业环节爆炸和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发生。(2)加强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要在施工结束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三查四定”,严格按照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的程序,完成试生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熟知熟会应急处置方案。(3)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对承包商和作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安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4)引导大型和高度危险的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推广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电子巡检、视频监控等先进实用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14.督促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人员技术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五)依法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15.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41号令、45号令、51号令、57号令等部门规章和省局实施意见,依法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要通过严把安全准入关,强制企业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逐步解决企业安全隐患的“历史欠账”,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16.把好建设项目“源头关”。要按照“生产企业进园区、经营企业进市场”的要求,规范新建企业的发展布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正规设计单位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同行中成熟可靠、较为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施设备,周边安全距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切实做到本质安全,杜绝“先天不足”和“设计缺陷”。
17.加强化工、医药企业的安全监管。(1)各级安监部门要摸清本地区化工和医药企业底数,建立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备案,对“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和工艺进行自动化改造。(2)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摸底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使用许可工作。(3)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规定,对化工行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18. 进一步规范安全许可工作程序。要利用安全许可部门规章调整和安全许可权限下放之际,完善和细化安全许可工作制度,提高安全许可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到依法行政。严禁增设安全许可前置条件,严禁不到现场出具现场审查意见和复查意见,严禁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严禁企业虚假整改和提供虚假资料。
19. 强化日常安全监管。(1)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要防止企业取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许可证已注销和已过期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防止已关闭企业擅自恢复设施设备和工作场所。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2)对重点企业从严监管。对新设立的、兼并重组的、长期停产亏损的、即将关闭的、一年内发生过生产事故和环保事件的、承包经营的以及安全管理滑坡等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重点检查,从严监管。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危化品安全监管。
20.加强源头安全监管。积极协调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地区要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确保新建危化品建设项目全部进入符合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示范化工园区建设。
21.认真履行危化品综合监管职责。继续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作用;继续推动北京等七省区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22.建立危险化学品首席专家制度。在现有专家组的基础上,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为单元,分门别类建立首席专家组制度,注重发挥专家在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安全许可、执法检查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方面的专家咨询作用。
23.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安全责任“三落实”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24.持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不断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责任,把“打非”工作落到实处。并继续组织开展2013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
25.大力推动烟花爆竹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推动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积极培育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未达标的企业不予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限期整改达标;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依法吊销或撤销相关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26.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将流向信息化管理作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的产品,切实提高烟花爆竹流向监管信息化水平。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27.强化企业监督指导工作。(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督促企业完善并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2)各地要制定计划,稳步推进,积极培育若干个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示范企业。
28.加强执法监督检查。(1)各地要强化监督检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把日常抽查和专项督查结合起来,做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全覆盖,建立专门的执法检查记录和统计台账。(2)要充实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29.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1)各地要配合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二期项目实施工作,积极应用二期系统,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颁证。(2)要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做到数据完整准确、按时填报。
30.积极参与禁毒委的相关工作。(1)积极参与“6.26”国际禁毒日活动,开展宣传活动和专项督查。(2)通过同级禁毒委的协调作用,搞好与公安、商务和工商等部门的合作,推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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